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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 通知

                             闽价费〔2015〕3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问题。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全省统一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全省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届时《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闽价费〔2009〕162号)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规程》(闽价费〔2013〕49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关于实施收费情况报告制度问题。收费情况报告制度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分清责任,各负其责。一是各收费单位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基本情况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年度内有新增收费单位或新增收费项目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1)。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收费情况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2)。二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实收费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有资质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内有新增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应及时上网向社会公布,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费。三是收费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系统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所属收费单位认真按照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收费情况,并通过其网站公示本系统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于申领收费票据问题。《收费许可证》取消后,用票单位首次申领收费票据应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批准收费的文件;如发生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暂停和收费标准调整、减免等应提供相关文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票据内容的变更事项。

  四、关于收费信息录入和统计工作问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提供的现代化信息手段,完成本级收费单位信息和收费单位年度收支情况的信息录入工作,及时更新、完善系统数据库信息,保证系统数据库信息完整和有效。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先应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设置的网上申报数据功能填报数据,逐步过渡到全省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收费单位登录“收费单位网上年审申报系统”网站,填报当年本单位收费收支数据,并对收费单位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录入系统的数据准确无误。“收费单位网上年审申报系统”网址是https://sfglfujian.nacao.org.cn/,用户名是“收费动态监管系统”中“收费单位信息管理”栏目设置的收费单位名称,初始密码是12345678。收费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五、其它事项。为稳步推进收费管理工作方式转变,实现新旧收费管理方式紧密衔接,2015年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并行,各收费单位应在2015年3月底前将附件1、附件2内容报告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于4月底前将有资质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附件:1.       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

  2.       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点击下载]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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