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黄如论中学章程(修订)
连江黄如论中学位于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3号。学校创办于2002年9月,于2012年4月评为“福建省二级达标学校”,2017年12月确认为“福建省义务教育教改示范性建设学校”。学校先后荣获 “福州市文明学校”、“福建省师德建设先进集体”、“福建省模范职工之家”、“福建省中学示范图书馆”、“福建省体育特色学校”、“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学校秉承“崇德立人、笃志进学”的校训,践行“以人为本、以质立校、特色办学、科学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高起点、严要求、创特色、建名校”的发展目标,努力培养适应未来建设需要的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完全中学,学制六年。校名为:福建省连江黄如论中学。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
第四条 学校的校训:崇德立人 笃志进学。校风:和谐 上进 卓越 创新。教风:勤 严 实 活。学风:勤勉 乐学 善问 求精。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科研兴校,民主治校。学校近期的目标是:充分发挥省级重点中学在本地区的示范带头作用,强化学校教育教学内部管理,提升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内涵发展,大力推进新课程改革,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工程,为跻身“福建省一级达标学校”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总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由连江县主管部门考察、任命。
第八条 学校校长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6、积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7、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九条 学校校长有下列权利: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聘任教职工,安排教职工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十条学校设专兼职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纪检委员一名,下设三个党支部。
第十一条 学校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和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3、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
4、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5、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6、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1名,设副校长3名,由连江县主管部门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处室和年级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保卫处、科研室和团委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协调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政教处负责学校教育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工作,保卫处负责学校及师生安全保卫工作,科研室负责学校的教科研和课改实验工作、团委负责团的工作。
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根据各处室具体情况设1-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县教育局考察、任命。
第十四条 学校每两周召开一次校级领导办公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所有校级领导。每周召开一次行政扩大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所有行政人员及年级组长参加。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校长室、党总支、政教处、团委会、年级组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分管政教的副校长、分管年级工作的副校长、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垂直管理体系,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八条 开展师风师德教育,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对班主任工作实行量化评估,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
班主任既是学校教育工作最基层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又是班级教学活动的协调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桥梁和纽带等多重责任。
第十九条 以教会学生做人、求真为宗旨,认真贯彻《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补充规定》,将规范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副校长、教务处、教研室、备课组、班主任垂直管理体制。按学科设立学科教研组,设立教研组长1人,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长由学校科研室管理。分年级建立学科备课组。设备课组长1人,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和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教师均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全体教师要按照《福州市中小学教师教学常规》的要求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教师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是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组织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按要求参加会考和联考。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第二十七条 规范学生在校运动总量,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作用,激发学生兴趣,挖掘学生的创新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加强对实验室、科技活动室、图书馆、电教室、多媒体中心、教室的管理,加强对体育馆、田径场、篮球场等体育器材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避免人为对教育教学设施的损害和破坏。
第三十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三条 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采用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五条 生活指导中心要坚持以服务为本,办好食堂、管好学生公寓,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六条 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为尽快实现学校的宏伟目标奠定物质基础。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女工委员会。
4、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与评议、考核学校领导干部。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到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职员工的一切合法权益。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现代课堂教学活动,要求教师掌握信息技术教育技能,在教育教学场所推广和使用普通话。
全体教职工都必须履行教职员工聘任合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向教育局和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教职员工思想作风建设,发扬敬业爱岗和奉献精神,遵守职业道德。鼓励教职工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各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职责由校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考核和奖惩制度,调动工作积极性,表彰先进,鼓励教职工为学校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
第四十九条 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学校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和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入学: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一年一度的新生入学工作,初中部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尤为残疾儿童,留守儿童提供情感关怀,满足就学工作,保证适龄儿童100%入学,巩固率100%。使学生能上学,上好学,学校实行均衡编班。
学校初中部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学区内适龄儿童,以及外来务工子女学生,按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高中部学生按市中招办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4、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接受平等教育,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6、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希望工程”、“手拉手”、社会捐助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7、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才,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
3、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5、文明守纪、行为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6、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7、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辨别是非、美丑、善恶。
8、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律,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五十三条 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五十四条 退学管理:初中部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对于高中部学生的退学要求,要做好其思想工作与经济支持,尽心尽力帮助他完成学业。
第五十五条 留级、跳级管理: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报教育局批准后准其跳一级。
第五十六条 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七条 奖励和处分;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关方面为学校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校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八条 学生资助: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组织: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学校建立社团组织,自我管理与辅导教师引导相结合。
第六十条 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分会或者家长小组。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六条 学校要求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六十七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九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章 对外合作交流
第七十条 学校通过与兄弟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关系,发挥示范和实验辐射作用。上述行为的运作以相应协议来规范。
第七十一条 加强国际间的文化教育交流,探索与国际文化教育接轨的途径与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师生交流与互访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有关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参照本章程予以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连江黄如论中学校长室。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2017年12月22日)起施行
福建省连江黄如论中学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