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属校(园)、民办学校(园):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2016三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教直[2013]4号)要求,切实提升我县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整体水平。现就继续做好我县2015/2016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宣传与组织工作。当前,校园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全面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对于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地引入社会力量来提高学校的风险处置能力,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学校要明确《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和覆盖面。凡在我县境内经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各类民办学校、园)均在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工作范围内。
二、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经过省教育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中标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标资格有效期至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的前一日止。在中标资格有效期内,各校在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时,原则上应与中标人所属分支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在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回扣和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确保我县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各级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各校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保险管理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通知》(闽教直〔2011〕15号)等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 2015~2016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保险方案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及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连江县教育局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