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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教育局文件

 连教综〔2018〕73 号

 

 

关于印发《连江县中小学教师违规

从事有偿补课、有偿托管行为

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园):

现将《连江县中小学教师违规从事有偿补课、有偿托管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务必将本办法传达到位。

附件:《连江县中小学教师违规从事有偿补课、有偿托管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连江县教育局

                     2018年4月23日

 

 

连江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

 

连江县中小学教师违规从事有偿补课、有偿托管

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师从教行为,遏制教师有偿补课、有偿托管现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市委教育工委《关于中小学干部、教师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校等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教师违规从事有偿补课、有偿托管行为,给予相应处分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为24个月。处分和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校内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化训练等行为;

(二)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完全教授教学内容,诱导、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有偿托管;   

(四)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有偿托管生源;

(五)在校外办学(培训)、托管机构兼职兼课;

(六)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培训)机构的补习、托管或为其提供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

(七)组织其他形式的有偿补课、有偿托管。

第五条 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县教育局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县教育局决定并报县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县教育局决定并报县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条  教师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十二条 教师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成用人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教师受到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当年度年终奖金。

  第十五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对教师违规从事有偿补课、有偿托管行为,学校拒不调查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县教育局视情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江县教育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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